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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4月3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國之聲《央廣新聞》報道,2013年2月13日,北京某國際演出策劃有限公司在北京展覽館劇院舉辦“四小鄧麗君——夢幻麗影寶島情歌演唱會”。這次演唱會後,鄧麗君的哥哥起訴演出公司侵權,索賠26萬,一審判決後雙方不服,將官司打到了北京二中院。
  鄧麗君的哥哥鄧先生認為,2013年2月13日,北京某國際演出公司在北京展覽館劇院舉辦“四小鄧麗君——夢幻麗影寶島情歌演唱會”。這場演唱會未經自己授權許可,商業性利用鄧麗君姓名冠名,在地鐵海報、售票廣告、燈箱廣告等諸多位置商業性使用鄧麗君肖像,侵害了鄧麗君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嚴重擾亂了演出市場秩序,請求判令演出公司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6萬元。
  演出公司認為:姓名權和肖像權屬於人格權,為公民生前所有,也隨著公民的去世而消滅。且鄧麗君只是藝名,公司沒有侵犯鄧麗君的姓名權和肖像權,屬於正常使用,沒有造成其社會評價的降低,不構成侵權。一審判決演出公司的行為不妥,向鄧先生道歉並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後,鄧某及演出公司均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審過程中鄧先生的代理人首先表示,上訴理由一是一審法院沒有支持鄧先生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而實際上演出公司利用鄧先生已經去世的妹妹的名字肖像去進行商業演出,當然對鄧麗君的家人造成了精神傷害。
  第二點理由認為,初步估算,演出公司此次演出至少純利50萬。一審法院判決賠償額極低,僅僅2萬元。釋放了一個危險的信號,就是侵權成本很低,守法、合法取得授權的成本很高,這不利於對人格權的保護。
  在回答審判長提問的過程中,雙方均陳述,在鄧麗君去世後,鄧家人等設立了財團法人鄧麗君文教基金會,經管大部分歌曲的版權,而鄧先生一方代理人強調,有關鄧麗君的人格權,也就是肖像權、姓名權等的使用,還是要經過鄧先生等近親屬授權。  (原標題:演唱會冠名“鄧麗君”鄧兄起訴稱侵權案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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